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当前经济发展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推动企业健康发展、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在已出台《关于促进纺织鞋服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促进建筑石材和水暖厨卫行业稳健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的基础上,提出以下面对全部企业的促进发展措施:
一、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全市各个方块的政企片区座谈会在3月底前全部召开。加大力度精简企业投资领域的前置审批项目,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全面提速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统一压缩至法定时限的35%以内,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限和《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在市级权限内取消、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收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梳理政府职权,厘清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市级行政权力清单提前至2015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梳理我市范围内对内投资领域的禁止、限制等特别管理措施,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健康活跃的市场环境。开展全市简政放权“接、放、管”全面督查。
二、推动投资平稳增长。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面向社会推介一批生态环保、水利工程、健康养老、市政建设、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或控股参股以及PPP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加快建设,切实发挥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推动政银企对接,搭建银行和企业投融资平台,争取更多的银行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统筹集中市本级安排的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海洋经济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2015年度新开工、在建和改扩建的产业投资项目建设。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市政府统筹安排2000万元,对有市场、有效益、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及以上的、季度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先进产能企业实施奖励政策。(1)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3-25%的按2015年季度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奖励,企业产值同比增长2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1元奖励;(2)单家企业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奖励资金10000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3)新投产企业奖励金额按2014年季度用电量30%折算。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拓展市场。市政府统筹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安排2000万元用于鼓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市域外项目招投标,对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单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域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市域内采购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加大出口行业转型升级扶持力度,新增1000万元重点出口行业转型升级补助资金,同时向省上争取配套资金1000万元,采取“一对一”方式,用于支持重点出口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创新外贸模式、鼓励货源回流等,扩大我市自营出口规模。
五、加快兑现落实惠企扶持资金。研究出台《关于强化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和惠企政策增效的若干意见》,尽快兑现2014年市级安排的物流服务业、军民融合产业、新增商贸限上企业等扶持奖励资金,确保今年一季度全部兑现到位。加快2015年市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海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评定工作,尽可能激励前移,兑现节点前移,确保上半年兑现落实,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促进当前经济增长的杠杆作用和引导效应。
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推进文化创意和信息产业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一系列促发展、惠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加大国务院新近出台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转让所得实行分期纳税、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等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力度。延长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对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继续按照企业流转税额的0.9‰征收。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机构争取上级行信贷资源倾斜,不断扩大增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核销、贷款转让等方式盘活信贷存量,进一步拓展表外资金运作,确保2015年信贷增幅不低于2014年水平。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和股权融资,扩大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债券发行,推进林权、排污权、资产收益权挂牌交易,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进一步推广“无间贷”、“流水贷”等金融产品。出台解除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合并办理及在押资产办理过户的政策措施,房屋抵押注销和抵押设立登记可合并申请,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办理抵押中房屋转移登记。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功能,整合用好各项分险和增信资金,运作好政府和行业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加强对企业融资的增信服务。引导各银行业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依托海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展不良资产处置,鼓励各银行业机构通过海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将信贷资产转出表内,腾出信贷规模支持企业发展。
八、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以及纺织鞋业、建材机械、食品业等“数控一代”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系统、装备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创新型企业,按认定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助支持。
九、强化企业用地保障。支持工业企业完善用地手续,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工业用地,经规划部门核实符合城乡规划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在符合项目用地准入制度的条件下,先按工业项目预申请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再按照《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挂牌出让,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允许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工业企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在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分割办理若干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加大力度服务企业用工需求,举办各类公益性招聘会,与劳务输出大省积极开展劳务合作,帮助企业与各类大中专职业院校搭建人力资源对接平台。落实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激励政策,依托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培训,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栓心留人的用工环境。做好稳岗补贴工作,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通过“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用工备案,当年度员工流失率同比低于我市城镇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除文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外,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