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一)

发布日期:2015-03-26    浏览次数:3

  自2011年11月《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复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厅主动作为,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收政策的落实。经过近三年的共同努力,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积极支持下,《总体规划》赋予平潭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全面落地,这些税收优惠涉及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口关税及出口退税等一系列政策,使平潭综合实验区成为东部地区乃至全国税收政策最为优惠的地区。

  一、综述

  1.平潭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哪些税种和哪些优惠对象?

  答:平潭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涵盖了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税收优惠对象不仅包括了台资企业、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还包括了设在平潭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性企业及航运、物流、保险等企业,以及平潭本地居民和其他个人。

  2.平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答:平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2)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取得的个人所得税补贴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5)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6)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并给予免税或保税;(7)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8)经“二线”销往平潭的内地货物实行出口退税;(9)平潭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 从税收优惠政策视角看,平潭综合实验区与我国其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比,有哪些特殊之处?

  答: 在平潭全岛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通关管理模式,是平潭全岛开放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现行海关通关监管制度的创新,更是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实行“分线管理”通关模式,其真正目的是为了在平潭全岛实行“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对平潭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特殊税收政策。

  上述特殊税收政策突破了我国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内涵。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政策最为优惠的是综合保税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与综合保税区相比,优势明显:一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平潭实行“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这是综合保税区所没有的;二是在监管方式方面,综合保税区实行物理围网隔离,区内不得住人;平潭通过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设置环岛巡查及监控设施,实现对货物的监管,允许居住人员和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三是在监管面积方面,我国现有的综合保税区的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平潭的海坛岛面积就有324平方公里,是综合保税区的几十倍。从某种意义上讲,平潭实属我国 “面积最大、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这对平潭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运代理、转口贸易及港口物流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我国内地探索实践自由贸易区的某些功能提供试点经验。

  4.什么是“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通关管理模式?

  答: “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通关管理模式,是国家按照既有利于平潭开发和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强查验监管的原则,对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制度进行创新而产生的。目前全国仅平潭和横琴两地实施该通关模式。

  (1)“一线”放宽。将平潭与境外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承担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检疫功能,承担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重点检查功能,承担对进出平潭货物的备案管理功能,以及承担对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国家禁止、限制的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功能。

  (2)“二线”管住。平潭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主要承担货物的报关等查验监管功能,并承担对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检查功能。

  (3)人货分离。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区内货物自由流转。平潭与台湾地区之间的人员通关按现有模式管理。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通关管理办法,分别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分类管理。允许平潭居住人员,允许平潭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符合平潭功能定位的产业。

  5.与横琴、前海相比较,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哪些优势?

  答: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几乎叠加了我国现行各类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海南岛的离境退税和离岛免税外),其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大大超越了横琴、前海等特殊区域,主要是:(1)国家对平潭、横琴、前海三个特殊区域都赋予了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平潭优惠政策覆盖的鼓励类产业范围明显大于横琴和前海,平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共有127条,横琴、前海的优惠目录仅分别为72条、21条;(2)国家同时赋予平潭和横琴“分线管理”的通关政策和与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没有赋予前海该项政策;(3)国家还赋予了平潭涉及航运、服务外包等增值税减免以及航运保险营业税减免等政策,这是横琴、前海两地所没有的;(4)国家还单独赋予了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横琴、前海两地所没有的。因此,平潭税收政策的政策数量及其含金量都超过了横琴、前海。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6.“营改增”改革后,国家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何变化?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原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变化和衔接如下:

  (1)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修改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金融保险业目前尚未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该优惠政策仍继续保留。

  (3)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修改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附件: 相关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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