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工业园区建设是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经济活力的有效途径。为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福建产业升级版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推动工业园区规划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机衔接,并强化刚性约束,促进“多规合一”,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打造一批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产业新城。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工业园区,完善功能配套和选址论证;支持一批集约程度较高的省级以上老工业园区重新修订规划,依法依规扩区升级;整合淘汰一批选址不当、规划不科学,入园企业规模小、布局散、产业层次低的县乡工业园区;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石化等七大重点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退城入园,促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按行业属性向工业园区搬迁,引导全省工业园区朝创新型、集约型、生态型方向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省工业园区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比重75%以上;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15%;培育形成年产值超五百亿元工业园区20个,其中超千亿元5个;建成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30个以上、循环化示范园区2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工业园区管理与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牵头工作的职能部门,并由其负责制订工业园区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和评价,组织推荐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的园区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住建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统计局、金融办,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理顺工业园区与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的事权、财权关系,提高园区办事效率;支持引进专业化园区管理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鼓励引进龙头项目
将引进龙头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作为全省三维对接工作重点,每年组织工业园区开展专题招商,重点对接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企百强、台湾百大企业等龙头企业。通过龙头带动,加快培育发展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规模较大的龙头产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允许按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双回路电力保障,支持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国土厅、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发挥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工业园区与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工业园区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等建设。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所在市、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省级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园区盘活经营性资产,构建园区建设投融资实体,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或国内外专业化园区建设机构,共同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强化技术改造,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及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管网等公用设施建设。开展省级循环化改造、两化融合等试点示范园区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加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力度,引导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省财政给予补助1000万元。支持开展创业服务。工业园区设立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由省经信委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支持工业园区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经审核认定,由省科技厅按新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每平方米5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用房补助;评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园区搭建一站式金融服务综合平台,为入园企业创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投融资服务。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上一年度服务园区内中小企业达20家以上、实现项目成果对接5项以上、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瓶颈5项以上的,省经信委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经信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鼓励共建工业园区
鼓励沿海地区与山区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工业园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生产总值、规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投、招商引资等数据;省内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评价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允许共建双方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予以考核评价。经省政府认定的山海共建工业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从园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滚动发展。鼓励本省工业园区与国内外知名园区共建产业园,给予一事一议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住建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质监局、统计局、金融办,省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