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14    浏览次数: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5〕65 号

  [本网]2015-05-11字号:T | T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减排目标比例

  1.化学需氧量(COD):比上年减排0.5%(其中工业加生活减排0.5%、农业减排0.5%);

  2.氨氮(NH3N):比上年减排0.5%(其中工业加生活减排2%、农业减排0.5%);

  3.二氧化硫(SO2):比上年减排0.5%;

  4.氮氧化物(NOx):比上年减排1%。

  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二)国家减排责任书重点任务

  1.按期完成15个国家责任书2015年度重点项目;

  2.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以上;

  3.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50%;

  4.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

  二、工作措施

  深入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出台我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各项工作。

  (一)持续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规范处置。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环保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快列入《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完成福清第二、漳州东敦、平和文峰、龙岩红坊、上杭第二、大田污水处理厂等6个国家责任书年度重点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加快推进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六江两溪”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乡镇的污水处理工作。抓好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全面开展已建管网普查和维护工作。加快污泥规范处置,因地制宜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泥处理方式。

  (二)切实抓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面完成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集中治理,加快推进省级以下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集中治理,完善污水管网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实行园区限批或摘牌。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重点行业集聚发展和污染集中治理,引导绿色转型提升。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41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要求,全面完成年度和“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

  (四)稳步推进煤改工程。落实《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增加天然气供给,全省新建建陶企业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晋江、南安要巩固建陶业“煤改气”成果,闽清建陶业、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要完成煤改工程,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国电江阴、南埔、鸿山热电、华电永安、漳平、神华雁石等热电厂要继续拓展燃煤锅炉集中区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范围,淘汰企业燃煤小锅炉。

  (五)深化重点排污行业整治。严格落实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发改能源〔2014〕2093号),今年完成2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强化钢铁脱硫运行监管,全面取消烧结机(球团)脱硫烟气旁路;规范玻璃、水泥脱硫脱硝运行管理,整改完善中控和在线监控系统;完成造纸、印染、合成氨、合成革等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严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问题。

  (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养殖总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完成规模化养殖场全过程综合治理。

  (七)加强机动车排放治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严格注销、报废、拆解工作,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严格限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转入。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进一步扩大“无绿标车”限行区域。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路面管控力度,严查限行车辆违规行驶。

  三、工作机制

  (一)严格责任落实

  1.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将减排目标任务按年度科学分解落实到各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和具体项目,确保按期完成。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排放行为。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减排领域分工职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减排任务,并加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加强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省经信委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并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计划。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措施。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及区内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省经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公安交警总队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二)完善政策约束考核

  1.健全重点领域约束政策。省环保厅要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配合省经信委、物价局落实电力环保电价以及钢铁、玻璃差别电价政策;省经信委要牵头研究燃煤电厂节能环保提升改造工程激励政策;省住建厅要牵头督促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省商务厅要牵头完善污水处理不到位的工业园区处罚办法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政策;省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科学提高燃煤机组脱硝所需发电负荷;金融机构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不落实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授信管理。

  2.严格减排考核处罚措施。加大对减排项目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进展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环保限批、效能告诫、限制信贷等约束措施。继续实行重点减排县(市、区)单列考核,对承担重大减排项目以及减排工作严重滞后的县(市、区)实行单列考核。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其新增相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查看“污染物;减排工作;闽政办〔2015〕65号”相关链接

  分享到: 0    推荐给朋友    【收藏】【打印】【关闭】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