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积极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做好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及2013年度已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核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在2015年5月15日前,将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或2013年度已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材料一式四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 系 人:康振杰
联系电话:0311-87803218
传 真:0311-87803218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
邮 编:050071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4月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数量及类型
本年度继续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分别报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行业协会不超过4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
申报范围为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查和集中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自行组织推荐。
2015年度实行集中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请将上报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关于2013年度认定中心的复核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的组织工作,中央管理的企业自行组织复核工作。纳入复核范围的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办法》附件),复核要求参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纸质及光盘)集中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中心认定工作是引导企业重视设计创新,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地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遴选申报对象,并优先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优选产生;要对申报材料及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确保申报和复核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继伟 贾宏伟
电话:010-68205193、68205192
传真:010-6820519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2013-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2014年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2013-2014年度运营、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机构证明);
5.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
6.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二、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2.工业设计企业2013-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设计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业务服务业绩、投入、专利、专业从业人员等主要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和授权时间等);
5.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6.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7.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8.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来源:产业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