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2015年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1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转变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投资工艺美术行业,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投资运作,重点投资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产业发展基础体系、跨界融合产品、创新企业培育等领域。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母基金由财政资金直接出资。2015年,母基金拟联合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工艺美术大师精品投资基金”和“工艺美术股权投资基金”两类子基金。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的有关批复、《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5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2015年基金合作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艺美术大师精品投资基金设立要求

  为弘扬、传承以“燕京八绝”为代表的北京特色传统工艺美术精品技艺,促进北京工艺美术行业的工艺创新、精品开发、人才培养和高端精品的市场化运作,母基金计划以参股方式与社会合作机构共同设立工艺美术大师精品投资基金。设立要求如下: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与北京市工艺美术行业中拥有丰富行业经验、较大影响力和较强资本实力的龙头企业合作,旨在打造代表北京市顶级工艺水平的大师精品工程,推进传统工艺的保护传承。

  (二)投资领域

  围绕工艺美术传承与创新领域,主要投资于大师精品开发、传统技艺生产性传承等领域。

  (三)投资模式

  1.子基金与优秀的工艺美术大师、知名艺术设计师、知名工业设计师合作开发北京特色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可通过直接投资等方式开发产品并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艺术品拍卖、转让等方式退出。

  2.子基金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四)子基金规模及构成

  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30%或承诺出资额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机构。

  (五)子基金组织形式

  子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六)子基金存续期

  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二、工艺美术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要求

  为培育在技术与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具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北京市工艺美术企业,加速与相关消费品行业的跨界融合,引导培育新型业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母基金计划以参股方式与社会合作机构共同设立工艺美术股权投资子基金。设立要求如下:

  (一)合作对象

  母基金选择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行业投资经验、信誉良好、过往业绩突出、募资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二)投资领域

  围绕工艺美术产业提升,重点投资于工美美术产业技术与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跨界融合、平台服务型企业。

  (三)投资模式

  1.重点投资于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优势产品、品牌、平台资源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协助企业加快成长,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股权等方式退出;

  2.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四)子基金规模及构成

  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机构。

  (五)子基金组织形式

  子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六)子基金存续期

  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4年。

  三、合作机构申请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投资机构可作为发起人向母基金提出申请设立子基金:

  1.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不低于3000万元;

  2.有明确的设立方案,包括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子基金内部管理制度等;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工艺美术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4.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发起人应同时确定一家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在北京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主营投资管理业务。

  2.管理团队具备独立性和投资专业能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指定2名“投资关键人”。

  3.管理团队至少有3个工艺美术或相关行业投资成功案例。

  4.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有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

  6.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母基金特殊政策

  (一)基金奖励政策

  母基金按照政策性奖励原则,对符合产业引导方向的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奖励,重点鼓励对平台服务、创意设计、传统技艺生产性传承等方面的投资,可将母基金在该投资项目中取得的收益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母基金在子基金取得的总收益额。

  (二)母基金无条件退出情形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要求合作机构无条件受让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形成的全部股权或出资额,转让价格参照母基金原始出资额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1.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正式书面通知确认后3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6个月内,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成立3年未完成基金规模70%投资比例的;

  4.其他约定的特殊情形。

  (三)其他特殊要求

  1.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不早于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到位;

  2.未经母基金同意,发起人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母基金退出前不得转让其股权或出资份额;

  3. 母基金对子基金不符合投资基金设立要求的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

  五、注意事项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2015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详见附件)要求编制基金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材料一式八份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请于2015年10月16日前报送至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2份光盘)。电子版请发送至zhuanghaoyu@idimc.com和haonannan@idimc.com;

  (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联系方式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规划布局处联系人:武孝国、刘维亮

  电话:010-57587522、010-57587527

  都市产业处联系人:安雄

  电话:010-5758780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

  北京市财政局

  经建一处联系人:赵攀、胡晓雪

  电话:010-88549928、010-8854966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李晶

  电话:010-8523566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502室

  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庄皓羽、郝楠楠

  电话: 010-66575959-8303、010-66575959-83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9层

  附件:1.2015年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2.北京工艺美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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