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办[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要求,现将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代码登记管理机构不再发放和更换涉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仍按原规定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30日
注:公告中所提到的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办[2015]50号)
2、《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3、《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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