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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和《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2015年第120号公告),做好我市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机构承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资格评审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单位
国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咨询机构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接受上述机构或组织申报,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请。
二、委托内容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2015年第120号公告)“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核准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有关机构承担”的要求,承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的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和核准部门的要求接受委托,做好设备监理单位甲级和乙级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有关资格评审相关工作。
委托期限初步定于确定承担资格评审机构之日起至2017年6月底。
三、承担单位申报基本条件
1、熟悉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保障设备监理单位甲级和乙级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有关资格评审能力;
3、具有从事过相关资格评审、合格评定或体系认证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承接过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资格评审或业绩者优先考虑。
四、申报和评审事宜
1、申报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
2、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出申请,提交本单位资质证明、相关工作经历及保障能力说明材料、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程序、有关工作方案、计划、预计完成相关工作的委托费用预算或方案。申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3、2015年10月19日12:00前提交相关材料及文件,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资格评审申请”字样)。
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申报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评估,择优遴选承担单位。
5、承担单位接到遴选结果通知后,须与北京市质监局签订委托协议,正式确定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资格评审相关事宜。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时间另行商定。
6、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正式启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资格评审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人:质量管理处刘冰辉
联系电话:010-57520055
文件现场递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质量管理处
电子文件递交邮箱:lbh@bjtsb.gov.cn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