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4号)通知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6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有关装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申请单位报送申请报告4份(格式见附件3)、申请文件9份及电子版光盘3份(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附件2格式填报,其中四个附表请装订在申请文件最前面,附表模板见附件4)。
二、申报时间
申请企业请于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过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 邮编:100009)。
四、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
毛万方,57587702;乔 冰,57587710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李 丹、苏铁军, 64019717
五、其他事项
《通知》及本通知附件请登录市经信委网站(http://www.bjeit.gov.cn)"通知公告"下载。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申请报告模板
4.申请表格模板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
- 下载附件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zip
- 下载附件2《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pdf
- 下载附件3(申请报告模板).doc
- 下载附件4(申请表格模板).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