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明确以下事项: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及我省依照国家上述政策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进行分析评估,对确需调整的,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区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国务院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对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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