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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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具有合法授权,应用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掌上电脑、服务器等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上的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购买、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应编制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时对本单位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机关应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并及时报送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 2 - 门。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每年组织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正版软件安装使用等培训,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六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软件采购年度计划和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公布软件集中采购招标结果。区县政府机关可共享市级政府机关集中采购招标结果。
市、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软件采购项目时,应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第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软件正版化工作作为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信息安全检查等专项工作中统筹推进。
第十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台账,并按时报送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 3 - 门。
各级政府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健全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软件采购、配置、保管、使用、处置和监督的标准和程序,妥善保存软件采购凭证、介质、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牵头组织针对软件安全性、兼容性等方面的测评工作,发布正版软件使用指导目录,并建立全市统一的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平台。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版权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组织协调、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信息通报和督促检查,推进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 4 -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对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预装计算机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本地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制定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各区县政府应汇总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将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调查统计、集中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 - 5 - 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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