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农业局、渔业主管部门、物价局(发改局)、国网各有关县(市)供电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福建现代农业实行用电优惠的通知》(闽价商[2013]414号)要求,经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各有关县(市)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联合审核确认,并在当地农业(渔业)信息网公示后,上报了2015年第一批享受用电优惠生产经营主体名单。经审定,共有54家生产经营主体符合享受优惠用电条件(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5年第一批创业园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享受用电优惠生产经营主体名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