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15〕4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4日
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平台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支持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建立,强化创新驱动的科技支撑,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应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独立机构,也可依托具有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提供综合性公共服务的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
第二章 分类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服务和科技资源共享等三种类型。
第六条 科技研发类平台包括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提高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关键技术工程化开发为目标的各种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等。
第七条 科技服务类平台包括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和提供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检测分析服务的各类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 科技资源共享类平台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种质资源库、实验动物养殖基地,以及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网站等。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两种建设方式:
(一)依托单位自行建设平台,达到省级相关科技创新平台条件后,可申请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合格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二)省科技厅通过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委托相关机构筹建科技创新平台,在项目结题验收时一并进行评估,合格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制订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章程;
(二)建立管理运行机构,组建一支人才队伍;
(三)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财务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建立促进平台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五)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保存,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每年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主动参与、配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各类平台,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省科技厅负责平台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各设区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平台申报、推荐和平台建设运行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体。省科技厅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补助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多元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章 评估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进行指导,组织制定各类平台评估指标,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分为资格评估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资格评估是针对申请加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平台而开展的评估。评估通过的,授予科技创新平台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是针对已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平台定期开展的业务评估。省科技厅对科技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对于绩效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行文摘牌,退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评为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引进)研发平台,可申请加挂“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牌匾。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第九条(二)方式正在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的完成情况,省科技厅可进行中期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警告提醒,并责成整改;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可采取停止拨付结转经费、中止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执行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的平台类别,采取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运行费、后补助经费等方式予以奖励。优先支持解决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条 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科技计划平台项目经费予以补助;产业技术创新引进重大研发平台,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及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按绩效评估择优予以运行费补助;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评估考核情况予以后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原《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