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安〔2013〕4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交通港口局制定了《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简称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的创建工作。
市交通港口局委托上海市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二、三级达标企业申请受理、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织单位、各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考评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章考评流程
第五条行业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六条行业企业经营类别分为五大类,具体为:
(一)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
(二)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
(三)港口码头:包括港口客运(滚装、渡船渡口)码头、港口普通货物码头、港口危险货物码头。
(四)城市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
(五)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水运工程施工现场。
第七条申请相应达标等级的行业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同时,行业企业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组织单位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组织单位应在收到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在收到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核查通过的,对行业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组织单位和企业,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并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自接到行业企业申请后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向企业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查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情况,给出对企业的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在考评组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的1个月内,企业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组织单位、直至市交通港口局提出复核申请。
市交通港口局或组织单位应在企业提出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告知企业复核结果及理由。
第十四条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组织单位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组织单位在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的,组织单位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六条各考评机构应在每月底前将当月、年度累计的企业发证情况向组织单位报备。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执行,由组织单位制发。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组织单位。
第十九条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对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