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浏览次数:2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4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和《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等要求,现就实施2014年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在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中,各推荐1家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详见人社部函〔201454号文件。文件已公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首页“人才队伍建设”栏目中,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2014年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和扩建项目两类:

  (一)新建项目。全省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新建项目。已列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但未列入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也可列入本次新建项目申报范围。

  (二)扩建项目。全省不超过8个,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可推荐不超过1个扩建项目。2013年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单位,方可列入本次扩建项目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遵照《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

  2014年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从20149月起开始实施,为期2年。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2014年全省新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0个。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3年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00号)有关要求执行。申报表见附件3

  请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按推荐名额上报项目候选单位。推荐名额见附件4

  四、项目经费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单位。对列入2014年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予以建设资金补助;对列入2014年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5万元。

  地方政府要安排补助资金,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所在行业、企业也要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和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抓紧组织好项目初审和推荐,及时报送申报材料;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本通知将在省人力社保厅(www.zjhrss.gov.cn)、省财政厅(www.zjczt.gov.cn)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相关表格可从网站下载。

  (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在 2014512日前,一式4份送达省人力社保厅,并报送电子文档。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在 2014530日前一式4份送达省人力社保厅,并报送电子文档。

  (四)联系人:陈中杰,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47,电子邮箱:chenzj@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编:310025

  附件:

  1.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2. 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4. 2014年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推荐名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429

  浙人社函〔2014〕32号附件1.doc
  浙人社函〔2014〕32号附件2.doc
  浙人社函〔2014〕32号附件3.doc
  浙人社函〔2014〕32号附件4.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