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30    浏览次数:4
  京政发[2015]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首都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卫生城镇创建为基础、以健康北京建设为核心、以落实控烟措施为 - 1 -       重点、以完善工作体系为手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首都爱国卫生工作,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以卫生城镇创建为基础,创造良好的健康环境
  (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巩固和提升卫生城镇创建成果。严格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1号)要求,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区域整治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水平。继续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尽快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农村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改进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方式,主次干道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保洁;背街小巷推广小型机械清扫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以卫生城镇创建活动为抓手,推动城乡卫生环境整洁行动向纵深发展,已经获得国 - 2 -       家卫生区(县城)称号的区县,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巩固环境卫生建设成果,确保高质量通过每3年一次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评估;尚未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区县,要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努力提升区域人居环境卫生质量,尽快实现达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数量提高到全市乡镇总数的15%以上。
  (二)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健康行动,全面完成农村户厕改造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到2020年,各涉农区县要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饮水消毒卫生措施,进一步提高饮用水质合格率,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饮水安全。各涉农区县要坚持部门协作、建管并重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工作。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市场、乡镇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铁路公路沿线要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已完成农村无害化户厕建设改造任务的区县要继续做好现有厕所的维护工作,未完成任务的区县要加快工作进度,到2020年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
  (三)加强病媒生物监测,进一步强化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推 - 3 -       行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群专结合的综合性预防控制策略,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器械和技术研究,完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动员市民积极参与防控工作,严防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加强边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与预防控制,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跨境传播。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积极探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网格化管理模式,支持建立集服务、咨询于一体的病媒生物服务机构,到2020年实现市民能够就近进行技术咨询、就近购买除害药品、就近享受预防控制服务的目标。
  三、以健康北京建设为核心,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
  (一)深入普及健康知识,推动居民行为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本市发布的《健康北京人——全民健康促进十年行动规划(2009-2018年)》,完善全市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专业指导的健康促进格局。创新健康教育的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精确性和时效性,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引导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健康方面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及时监测纠正虚假错误信息,打击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每年发布《北京市卫生与人群健康状况报告》,定期开展全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加强健康方面科普专 - 4 -       家队伍建设,继续支持主流媒体开办健康科普栏目,高标准实施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等项目,打造一批具有首都特色的健康促进品牌。到202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由目前的247%提高到40%。
  (二)积极开展健康促进项目试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健康促进示范村、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社区等健康促进项目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高社会参与程度。认真总结东城区、西城区健康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石景山区、昌平区全国健康促进区县建设试点,力争到2020年,全市有4至5个区县成为全国健康促进示范区县。坚持健康促进理念,将健康政策相关内容纳入公共政策,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卫生服务模式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
  (三)构建健康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建设全民健身步道、健康主题公园、专项活动场地以及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支持性环境,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形成15分钟健身服务圈,改善居民运动健身条件。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体质,在政策、措施上加大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扶持力度,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加强职工体育工作,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宣传推广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符合职工单位特点的健身 - 5 -       和竞赛活动。加强老年人体育,推动老年人体育组织建设,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身活动。打造体育生活化社区和体育特色乡镇平台,培育发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健身协会、健身团队等基层体育组织,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经常持久地参加健身活动。广泛开展日常性体质测定工作,宣传推广体质促进项目和科学健身方法;加强医体结合,大力推广和规范传统养生健身活动。
  四、以实施控烟法规为重点,建设控烟综合管理平台
  (一)坚持综合治理,建立全市控烟协调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推进控烟工作体系建设。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等工作;要建立控烟协调管理机制,定期交流、通报《条列》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控烟工作。
  (二)加大控烟宣传力度,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带头做好本机关的控烟工作,同时动员所属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在全市营造落实《条例》规定、促进民众健康的良好氛围。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控烟工作 - 6 -       的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同时积极开展专业戒烟咨询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对本行业或领域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要重点对党政机关和学校、医疗机构、娱乐场所、宾馆、餐厅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列》规定且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力争到2020年,全市成年人吸烟率下降至20%以下。
  五、以完善爱国卫生工作体系为手段,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完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健全组织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将环境卫生整治、城乡卫生创建、全民健康教育、城市无烟环境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水改厕等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爱卫会要研究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部署重要工作任务。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爱卫会要按照全国爱卫会的统一部署,研究新时期首都爱国卫生运动的新思路、新举措,提高公共卫生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研究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立法调研,进一步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 7 -         市爱卫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展,定期交流信息,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 8 -  (全文结束)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