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机场快速路南段(翔安南路—大嶝段)一期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0-08    浏览次数:1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翔安机场快速路南段(翔安南路—大嶝段)一期工程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5〕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31.8208公顷(其中耕地23.9217公顷)、未利用地0.11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新店镇沙美社区水浇地0.3788公顷、水田2.4394公顷、其他农用地0.38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55公顷,珩厝社区水浇地9.6138公顷、园地0.4642公顷、其他农用地3.147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074公顷,霞浯社区水浇地3.6743公顷、园地0.1542公顷、其他农用地0.4158公顷,霄垄社区水浇地2.4212公顷、水田5.2576公顷、旱地0.1366公顷、园地1.3067公顷、林地0.5703公顷、其他农用地1.457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7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4公顷、未利用土地0.118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47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市翔安机场快速路南段(翔安南路—大嶝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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