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度未定年审结论的22户典当行年审结果及注销部分典当行典当经营资格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5-09-28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等相关规定和我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5〕13号)的相关要求,经企业自查、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初审及我委复核、公示、备案,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前批次年审中未定年审结论的22户典当行年审结果及注销部分典当经营资格等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4年度未定年审结论的典当行年审情况

  经对2014年度未定年审结论的22户典当行的年审材料、整改材料进行复核及公示,泉州市宏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18户典当行2014年度年审B类通过,泉州城市典当有限公司等4户典当行因未按期完成整改,2014年度年审不予通过。(以上名单详见附件1)

  二、注销部分典当经营资格

  2014年度年审不予通过的24户典当行及2户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按相关规定注销其典当经营资格,其公司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从即日起作废,且不得开展新的典当业务,之前开展的业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相应责任。

  三、下一步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有效监督管理及促进典当行规范规范经营,各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本年度年审B类通过的46户典当行,各地典当监管部门应实行重点监管,密切关注其资金流向,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做好检查工作档案,确保典当行规范经营,在下一年度年审之前不得进行股权变更和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对于被注销典当经营资格的24户典当行及2户分支机构,请设区市监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督促以上企业到工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企业登记事项,同时将注销结果告知当地公安、工商部门。

  附件:1.2014年度未定年审结论的22户典当行年审结果.doc

     2.注销典当经营资格的典当行名单.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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