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选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4    浏览次数:1
       
                                      闽科财〔2015〕20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选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创投企业:
  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选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金设立要求
  基金设立要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基金名称: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暂定),在福建省内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基金规模:总额不低于3.5亿元,其中:争取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入不低于0.5亿元,省财政科技资金投入0.5亿元,向社会募集2.5亿元。
  (三)基金管理存续期:6年。
  (四)基金投资方向:基金成立后,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投向福建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其中: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不低于科技部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的3倍,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投资于福建省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同时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申请设立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须满足的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如果采用公司制,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在福建省内注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参股基金或认缴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5‰。
  (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组织申报流程
  (一)申请企业需提交“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及与发起人签订的初步合作意向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汇总后,①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各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②组织对选定的申请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落实基金发起人、投资计划等,细化参股基金组建方案;③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申请设立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
  四、其他事宜
  申请企业应按附件格式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列出目录、用A4纸张打印装订、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密封,于2015年11月13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何俊智
  电 话:0591-87881115
  邮 箱:fjkjhe@fjkjt.gov.cn
  地 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省科技厅十三楼1308室
  
    附件:“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报告提纲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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