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档案局关于扩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3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档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档案局:

  为加快我省市、县(市、区)级综合档案馆馆库达标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5S4579号文件精神,我省拟扩大综合档案馆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范围。2015年至“十三五”末期,对全省未达标市、县(市、区) 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统一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我省8个未达标设区市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在其主体封顶后,依据财力状况分档按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对22个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且未达标的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在其主体封顶后,参照《福建省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闽发改社会〔2012〕1231号)的补助标准,依据财力状况分档按180万元、140万元、90万元、50万元予以补助。上述项目新增的“以奖代补”资金6010万元(详见附件1),由省发改委与省财政厅各承担一半。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以奖代补实行专项申报、省级审核,在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齐全;

  2.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封顶;

  3.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4.新建项目设计方案通过省档案局组织的档案馆建筑设计功能评审;

  5.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新建项目原则上应独立建设;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时应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二)以奖代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由项目单位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档案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审定。省级三部门联合对上报的项目组织实地审核,通过省级审核的项目给予以奖代补,列入次年预算安排。

  三、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使用与管理

  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是作为省级加快地方实施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的奖励,可用于项目建设、二次装修、设施设备购置或数字档案馆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奖代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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