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
发包方变更有关事项的函
京政农函〔2015〕57号
郊区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15〕10号)和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12〕12号)的要求,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的发包方统一登记为村经济合作社。现就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的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统一登记为村经济合作社
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新签、补签合同的发包方为村经济合作社;原以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包方也要统一变更为村经济合作社。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发包方必须统一登记为村经济合作社。
二、统一发包方变更程序
对原以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由区政府统一出台文件进行规定(文件样式见附件,供各区参考),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村级档案中存入区政府文件的复印件。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中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栏注明:“根据区政府文件要求,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发包方统一变更为村经济合作社”。
附件:XX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中变更发包方的通知(样式)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
XX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变更发包方的通知(样式)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15〕10号)以及市农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变更有关事项的函》(京政农函〔2015〕57号)的要求,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发包方应统一登记为村经济合作社。
为简化工作程序,对原以村民委员会或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不需重新补签承包合同,只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村级档案中存入本文件复印件,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中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栏注明“根据区政府文件要求,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发包方统一变更为村经济合作社”字样。
XX区人民政府
(公 章)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