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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2012年第四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2年第四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收购农产品、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二、贴息条件

  1.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工商注册的合作社),且有盈余的合作社;

  2. 合作社实有成员不少于10人,实有成员是指以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成员名单;

  3.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能按要求登录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系统,填报2012年度财务会计信息;

  4. 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的60%比例返还;

  5.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规;

  6. 贷款期限符合《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7、各区县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三、贴息期限、标准

  1. 贴息期限。银行提供2012年第四季度合作社贷款结息单。

  2. 贴息额度。合作社联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计上限800万元(指联社法人贷款额度);市合作社示范社合计上限700万元;其它合作社合计上限500万元。贷款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

  3. 贴息比例。合作社联社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80%;市级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70%;其它合作社为60%。保费为贴息周期中发生的贷款担保支出,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80%。

  4. 承担比例。合作社联社、市级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申报材料

  申请合作社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清晰可辨的材料和证明:

  1. 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2. 贷款到帐凭证(复印件);

  3. 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和照相版);

  4. 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单位信用证明;

  5. 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6. 按合作社财务制度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并提供合作社成员盈余分配明细表(均须加盖合作社公章);

  7. 申请贴息资金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合作社,需提供由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合作社财务审计报告;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余、成员盈余分配、贷款用途等;

  8.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作社成员登记证明及成员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成员名单的会议记录(附身份证号码和成员签名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10.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11.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12.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区(县)汇总表;

  13. 区县财政局关于贴息资金按时足额配套承诺书。

  五、区县农委、财政局应对合作社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核。

  六、申报截止日:2013年8月15日。

  七、申报受理地点:上海市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二楼。

  联系人:顾继淳 联系电话:52161136

  附件:

  1.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3.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6日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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