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省和市县积极性,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转移支付制度的统筹规划,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立足省情,合理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优先解决各级各部门取得共识、配套措施成熟的事项。
(二)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在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逐步理顺省与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省级重点强化统筹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优化区域内财力分配、推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宏观调控职责。市县重点强化区域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主体职责。
(三)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衔接。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应当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省级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政府予以适当支持,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四)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相统一。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继续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规范资金分配使用。推进简政放权,发挥市县贴近基层的优势,逐步下放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资金分配权和项目确定权。改革创新转移支付的方法,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逐步建立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逐步推进省与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确需委托市县实施的,省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安排,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属于省级和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四、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省级委托事权或省级和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归并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或体制结算补助,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占比提高到60%以上。中央和省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进一步加大对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重点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择的因素应当客观、公正,设置的权重应当科学、合理,并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县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
五、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一)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立项管理。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委、政府的规定设立。立项依据不充分、资金分配“小、散、乱”、使用绩效不高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予以取消;目标接近、投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加快整合。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外,省级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对市县的一般性业务费补助。
省级部门申请新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规定的专项资金立项程序,明确政策依据、绩效目标、资金需求、分配办法、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专项转移支付设立期限为1~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执行期内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立项程序重新批准。省级部门新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优先通过盘活部门存量资金或在省财政厅下达各部门的中期财政规划支出限额内调整安排。
(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先定办法,后分资金”。省财政厅要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和牵头部门应当主动召集资金拼盘部门,加快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竞争性分配法等方式分配。对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较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对市县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到市县,并指导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补助对象,既要调动市县积极性,又要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对鼓励区域或单位竞争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分配法,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择优确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调整优化预算内基建投资,除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事项外,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投入,逐步减少对市县的小、散投资补助,逐步加大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投资,主要用于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四)严格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除中央和省级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重点解决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规范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当明确执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积极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投入。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六、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一)完善转移支付预算编制。2016年起,省级部门管理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列部门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预算支出。转移支付支出分列编制后,各部门对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权、管理权、分配权和资金监管责任均不改变。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支出级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级转移支付应当通过省财政厅办理。除省财政厅外,各部门、单位不得直接给市县政府部门、单位下达或拨付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其中,省级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设区市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下达到县(市、区)。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足额编入本级预算。
(二)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对需要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需要分期下达的,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9月30日;对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实行先预付后结算,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在年度决算前办理结算。
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除统筹用于增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项目外,其余资金,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政府或本级具体预算单位。各部门要提前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的细化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算下达工作。省级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实行整合分配的,牵头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下达,并将分配情况抄送拼盘部门;资金由拼盘部门分别分配的,拼盘部门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拼盘资金分配意见提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并按程序会签相关部门后统一下达。
(三)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加大对下达进度较慢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力度,对本级安排第四季度前下达进度达不到75%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可以于第四季度提出调剂使用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转移支付项目,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按照中央部署,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落实好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
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市县可以在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前提下,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在同一类级科目下统筹使用。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统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省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目标的落实。
(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设区市,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设区市和项目。除依照保密法确定的保密事项外,省级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涉及多个部门拼盘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实行整合分配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资金由拼盘部门分别分配的,由资金拼盘部门分别公开。
(五)做好绩效评价。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分配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七、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凝聚共识,周密部署,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