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泉州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1-17    浏览次数:1

厦门市、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两市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厦府〔2015〕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泉州市安溪县选址共建经济合作区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山海协作和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两市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开创区域合作新模式,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请你们按本批复的意见,制定印发《厦门泉州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合作区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规划控制面积总计约13平方公里,其中思明园4.5平方公里、湖里园8.5平方公里,合作期限30年。合作区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具体选址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与周边城镇相衔接。

  三、合作区建设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强化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统筹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一次性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报批;对列入省重点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省里统筹。

  四、合作区享受国家支持革命老区的政策,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山海协作的八条意见》《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扶持政策;省委、省政府给予泉州市、安溪县的各项发展扶持政策适用于合作区。

  五、合作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五年内,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从合作区通过年终结算分回的收入以及分给其他市、县(区)的收入,涉及省级20%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园区滚动发展;源自合作区的税收收入和实现的非税收入市县留成部分,从第一家入驻企业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全部留存合作区。

  六、合作区林农转用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的征收、管理、使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对合作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数据由两市按5∶5的比例分享。省内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评价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时,允许两市将源自合作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予以考核评价。

  八、合作区由合作双方共同设立管委会,负责合作区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招商引资工作,泉州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合作区管委会更多经济审批管理权限。合作区需要省级审批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支持合作区内的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合作区入驻企业和项目,同等享受省级财政各项工商发展扶持资金支持。

  九、支持各类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合作区内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厦门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等厦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合作区内设点,支持合作区内现有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升格,按有关规定,支持适时在合作区内单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十、厦门市、泉州市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快推进合作区建设。要坚持项目带动,突出建设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大项目、好项目;要创新机制,积极在共建协作、园区管理、招商选资、审批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要创造经验,形成可学可推广的典型,为我省推进山海协作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示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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