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规定,省财政厅、民政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今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也为以后改进退役士兵培训有关措施提供基础,我省参考相关省市的做法,也为了落实省政府此项要求,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补助对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简称教育培训资金),用于退出现役2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标准
(一)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补助35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
(二)参加普通高等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补助60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
(三)参加统一招生成人高等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四)参加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期(三个月)3300元给予培训补助,其中:2400元用于退役士兵学费(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900元用于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个别专业根据实际安排需要延长培训时间的,经民政厅函复后可以适当延长,培训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按照实际培训时间,每延长一个月增发1100元补助资金,其中补助承训学校800元,补助学员生活费300元。
(五)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提供的中职免学费的学费补助低于上述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学费补助金额给予补偿;高于上述补助标准的,以上述标准为限给予补助。
(六)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对在校生的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退役士兵根据学籍管理要求,到承办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经安置地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福建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表》。
(二)承办学校应在学员入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在报名表上确认盖章并将上述材料存档备查。
(三)职业教育承办学校于每年6月底前,向组织教育培训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属承办学校向本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承办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
五、申报材料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承办学校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账、专人负责管理。
按照规定填写《福建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表》及《福建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学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