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联十一线涵江连接线道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1-24    浏览次数:1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涵江区联十一线涵江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5〕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涵江区境内农用地28.8616公顷(其中耕地17.047公顷)、未利用地0.11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江口镇水浇地0.2342公顷、水田2.2042公顷、旱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77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55公顷,江口社区水田0.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6公顷,海星村其他农用地0.0483公顷,李厝村水田0.8224公顷、其他农用地0.3528公顷,前面村水田0.2051公顷、旱地0.0619公顷、其他农用地0.589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64公顷,新墩村水浇地1.6391公顷、水田0.3674公顷、旱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4549公顷,三江口镇哆中村水田1.3195公顷、其他农用地1.0171公顷,后郭村其他农用地0.5579公顷,鲸山村水田3.4178公顷、其他农用地0.3331公顷,杨芳村水田1.7591公顷、其他农用地0.4187公顷,鳌山村水浇地0.0861公顷、水田2.4136公顷、其他农用地3.89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05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3719公顷;使用国有水田2.2221公顷、其他农用地3.35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5962公顷、其他土地0.115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0.660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联十一线涵江连接线道路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1.077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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