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产〔2015〕301号
有关县(市)农业局、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局、物价局(发改局)、国网各有关县(市)供电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福建现代农业实行用电优惠的通知》(闽价商[2013]414号)要求,经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各有关县(市)农业(渔业、林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联合审核确认,并在当地农业(渔业、林业)信息网公示后,上报了2015年第二批享受用电优惠生产经营主体名单。经审定,共有32家生产经营主体符合享受优惠用电条件(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5年第二批创业园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享受用电
优惠生产经营主体名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