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11    浏览次数:4

一、起草背景

  2015年6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提高了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规范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按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我委另行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相衔接,力求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实际操作。两份文稿均在在互联网本委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并送相关厅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我委以闽发改法规〔2016〕5号文印发。

  二、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意见》共六条,包括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信息、简化招标程序、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处理异议和投诉、明确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是:

  1、注重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虽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但建设单位选择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时,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不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为实现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的衔接,《意见》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建设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小规模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 《意见》第六条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对意见适用的规模标准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2、注重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一些程序仅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不适用此类规定,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意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售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意见》规定是10日;二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意见》规定是5日;三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意见》规定是3人。

  3、注重指引。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面广、量大,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应当重在引导,赋予建设单位必要的决策自主权,便于推进项目建设。《意见》在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赋予建设单位确定采购方式的自主权,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适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二是赋予建设单位选择评标方法的自主权,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可以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规定执行,也可以不适用该规定,选择其他评标方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公开招标,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三是赋予建设单位确定邀请招标的投标对象的自主权,可以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也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随机抽取合格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邀请其投标。

  (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

  《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有:

  1、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的简易招标,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其他国有投资的小规模工程施工,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进行简易招标。”对于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简易招标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2、关于管理职责划分。按照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各部门对简易招标的管理职责作了划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3、关于招投标程序。《办法》总结房建和市政、水利、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实施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办法的经验,第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中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业绩方面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第十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的具体程序,第十三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程序,便于指导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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