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4

闽财农〔2014115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发改委、住建局、民宗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1217

 

 

 

 

 

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造福工程搬迁改造农户补助和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的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象分为两部分:一是指由各地上报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核实确定的搬迁改造农户;二是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搬迁改造农户补助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人、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新建或修缮;

2.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贫困农户搬迁新建;

3.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搬迁新建;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农户新建;

5.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新建。

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用于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集中安置区内的道路建设统一纳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归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办公设备、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各市、县(区)不得在省级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依据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对象的改造方式和困难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补助标准。

异地搬迁和原址新建的,按每人3000元补助。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

对危房进行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补助。

五保户无论新建或修缮,按照每户(人)15000元补助。

第八条   每年确定100 100 户以上规模的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按每个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

 

第四章 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设区市级农业(农办、扶贫办)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中央下达我省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各设区市造福工程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工作力度、实际需求、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区)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务。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任务和补助标准,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的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集中安置区基础建设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1.每年年初,省农业厅牵头财政厅、发改委下达省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推荐申报通知。

2.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省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下达集中安置区省级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造福工程工作监管机制,督促、指导有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政府,将补助对象的名单、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如有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发改部门应建立健全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以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给农户。

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户自建新房或修缮施工现场的巡查与指导监督,着力提高抗震能力。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

第十四条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及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会同财政、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省农业厅(农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对全省造福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应加强对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对象的信息管理,已享受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农户不得再次申请补助。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办、扶贫办)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造福工程危房改造项目及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全面评价当地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与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原《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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