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3

闽委〔2011〕47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造福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举措。为改善更多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好家园,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尊重民意,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协调推进”的原则,把实施“造福工程”与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增强防灾避险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与促进苏区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与合理转移农村劳动力、解决部分地区用工问题相结合,明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村容村貌。
    
  二、实施范围
    
  (一)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偏僻自然村农民,优先安排整村搬迁的农民。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因灾严重危房的农民。
    
  (三)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民。
    
  (四)居住在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的石结构(承重构件采用石楼盖板、石梁、石柱)房屋需要改造安置的农民。
    
  (五)省级试点小城镇的旧村复垦涉及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民。
    
  (六)居住在危房或居无定所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七)已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级试点小城镇务工一定年限以上、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本人要求就地定居落户的本省籍农民。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市、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成果,在充分掌握情况、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搬迁安置对象,并分类登记、列表造册、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一人一卡,不重不漏。
    
  (二)编制规划。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部门、农办(扶贫机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震等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结果,结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造福工程”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明确实施对象总体数量、分年度实施方案、搬迁安置选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政策保障等内容,充分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三)细化方案。市、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搬迁规划,区分搬迁安置对象的不同类型,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办法和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征询搬迁安置对象的意见,并与搬迁安置对象签订搬迁协议书,经乡(镇)政府张榜公示后实施。
    
  (四)搬迁安置。提倡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精心设计、统一外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集中安置点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要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由市、县(区)逐级把关、严格审定。鼓励有条件的群众到城镇投亲靠友、购房安置、租房安置。购房安置、租房安置的,应及时向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供有关从业、社保、原居住情况、购房或租房合同等相关材料,以此作为获得相关补助的依据。试行货币化安置,增加安置途径,实现搬迁安置“零过渡”。
    
  (五)后续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困难搬迁户的扶持力度,关心搬迁户生产、生活,帮助搬迁户尽快融入安置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切实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矛盾。跨乡、村安置的农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并入就近的建制村管理。进城安置的农户,原居住地政府应保障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合法权益,保留其原有的新农保、新农合等身份待遇。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引导集中安置点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服务化体系。
    
  四、扶持政策
    
  (一)分类扶持
    
  1.对偏僻自然村搬迁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按照《福建省加快实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55号)有关政策执行,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500/人提高到3000/人;市、县(区)须多渠道筹措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对完成年度搬迁任务的原中央苏区县,按其财政承担的标准,省级财政给予奖补10%;同时参照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有关政策。
    
  补助政策要点:
    
  (1)对每个搬迁人口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2)对每个困难计生户追加补助2500元。
    
  (3)对少数民族搬迁对象额外每人补助600元。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
    
  2.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民搬迁,按照《福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和参照《福建省加快实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55号)有关政策执行,并多渠道筹措和统筹使用资金。
    
  补助政策要点:
    
  (1)省级对一般户每户补助1万元和特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
    
  (2)省级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房户异地集中重建户给予每户补助0.5万元。
    
  (3)集中重建户全部列入偏僻自然村搬迁范围,按照偏僻自然村搬迁的标准给予补助。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
    
  3.对石结构房屋搬迁安置,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有关政策执行。
    
  补助政策要点: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
    
  (2)旧村复垦为耕地的,市、县(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安排每亩1.8万元的新增耕地项目补助。
    
  (3)腾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
    
  4.对省级试点小城镇的旧村庄复垦搬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有关政策执行。
    
  补助政策要点: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
    
  (2)旧村复垦为耕地的,市、县(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安排每亩1.8万元的新增耕地项目补助。
    
  (3)腾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
    
  5.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安置,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有关政策,可以安排宿舍类公租房。
    
  6.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购房安置,各地可参照《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有关政策研究确定,其中愿意到城镇落户的,在医疗、社保、教育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7.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货币化安置的试行办法。
    
  (二)规费减免
    
  对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型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
    
  省财政每年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造福工程”建设补助,其中,灾后重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单列,根据灾情多渠道筹措并下达补助资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转让收益,主要用于“造福工程”的群众搬迁安置。对旧村复垦项目群众搬迁退出的旧房,参照当地重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用于县(市、区)、乡镇的工作经费合计不得超过5%;其余资金用于“造福工程”项目公共配套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所争取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相应抵减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额度。
    
  认真落实市、县(区)补助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捐助、爱心捐款、企业赞助等方式参与“造福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四)配套设施建设
    
  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造福工程”的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列入整村搬迁的村庄,不再安排补助资金用于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原计划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的配套设施建设。
    
  搬迁安置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采取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对规模大的集中安置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支持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把安置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安置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安置区通广播电视信号;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安置区通信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安置区的学校、卫生院(所)、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一些确实需要扩容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扶持。
    
  电力部门要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将县城以外的小城镇和中心村等安置区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列入全省农村电网改造计划;对县城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安置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照当地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五)促进搬迁户增收
    
  始终坚持生产、生活并重,拓宽搬迁户的增收途径,提高搬迁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搬迁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应尽量方便搬迁农户生产、生活和就业。盘活生产资源,引导和鼓励搬迁户以租赁、转包、入股等形式将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等资源进行流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小额信贷、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搬迁户发展二、三产业,自主创业。加强对搬迁户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择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优先安排搬迁户参加“阳光工程”等各类培训,组织有意愿的搬迁户外出务工。在充分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有实力的民间资本参与“造福工程”建设,以股份制等形式合作开发休闲、旅游等农村特色产业。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造福工程”实行“县负总责、乡抓落实、工作到村、任务到户”的责任制,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班子,协调解决“造福工程”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村两级组织要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抓好工作落实,有序推进搬迁安置;同时,搞好宣传发动,使“造福工程”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实施“造福工程”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市、县(区)要抓紧制定“造福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大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力度,进一步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各设区的市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政府正式上报下一年度“造福工程”计划,明确任务总数、分类情况和完成时限等,省政府以此作为测算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偏僻自然村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搬迁任务。
    
  (二)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各地要深入开展“造福工程”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听取并切实尊重搬迁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护群众在搬迁过程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切实发动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建设美好家园。采取集中安置的,可成立有集中安置户参加的理事会,参与搬迁安置工作的决策和监督,确保阳光操作。集中安置建设过程中,应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农村劳动力;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保障“造福工程”建设的用工需求。
    
  (三)加强指导服务。“造福工程”由省委农办牵头负总责,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能负责各领域的指导服务和协调推进工作。其中,偏僻自然村的搬迁工作,由省委农办牵头指导服务,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农户搬迁工作,由省民政厅牵头指导服务,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石结构房屋搬迁安置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服务,省地震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省委农办等部门配合;试点镇的旧村庄复垦搬迁安置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服务;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安置工作,由省残联牵头指导服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配合;农村劳动力转移住房安置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配合。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重建各项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力度。
    
  (四)进一步完善对口帮扶机制。继续巩固和完善福州、厦门对口帮扶三明、南平的机制,支援方要加大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切实发挥帮扶作用。各地要通过部门挂钩、企业挂钩、领导挂钩等方式,广泛建立“结对子”关系,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造福工程”,切实把好事办好。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报账制,专账核算,确保全部用于“造福工程”。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督查和审计。加强进度管理,建立“造福工程”季报制度,实行动态监测跟踪,组织开展“造福工程”检查验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决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市场监管,适时采取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保障钢材、水泥、沙石等主要建材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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