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轮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的函

发布日期:2016-03-01    浏览次数:5

  闽农产函〔2016〕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十三五”期间继续推进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县名单

  全省共建设16个省级农民创业园、50个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其中:福州市创业园2个、示范基地6个;厦门市创业园1个、示范基地1个; 莆田市创业园1个、示范基地2个;泉州市创业园2个、示范基地4个;漳州市创业园2个、示范基地7个;三明市创业园2个、示范基地9个;南平市创业园2个、示范基地8个;宁德市创业园2个、示范基地7个;龙岩市创业园2个、示范基地5个;平潭综合实验区示范基地1个。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创业园申报条件

  第一轮9个创业园除莆田市城厢区因创建成效不明显予以调整为示范基地外,其余8个创业园保留。同时,在第一轮建设成效明显的示范基地中择优升格8个为创业园,每个设区市(不含厦门、平潭)各1个,条件如下:

  1. 第一轮建设成效好,重点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年度绩效考评排名靠前。

  2. 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优势明显,产业集中区初具规模,对农民增收拉动作用较强。

  3. 创业园区基础设施良好,管理服务设施齐全,土地等资源较丰富,发展空间与潜力较大。

  4. 地方党政领导重视,工作力量强,有实力较强的技术依托单位,能够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创建区域与产业范围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延续第一轮确定的创建区域不变,确需调整的,须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审批;升格为创业园的,创建区域可拓展到3个乡镇。第二轮创建以扶持产业集中区为重点,其中:省级农民创业园建设3个以内产业集中区;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1-2个产业集中区。不限定主导产业范围,支持发展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申报要求

  按照“县级政府申请、设区市政府初审申报、省政府批准”的程序,升格为创业园的推荐名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县(市、区)进行申报,并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申报函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2份报送我厅。

  联系人:产业推进处  张翠香

  联系电话:0591-87669072

  附件:1. 第二轮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名单

  2. XX市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

  附件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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