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摸清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由国内派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省财政厅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这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协同推进,严肃纪律,强化督导,及时跟踪,狠抓落实,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完整、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附件:1. 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 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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