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4    浏览次数:3

  闽财农〔201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规范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2月23日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补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项目报备、提前预拨、先建后补、验收公示、据实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正式发布的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的补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一)智能温室补贴建设标准:高度不低于4.8m,肩高不低于4m。玻璃温室主立柱不少于120×60×3mm;阳光板温室主立柱不少于50×100×2.5mm。主立柱柱距不大于4m。桁架不少于60×40×2mm 或 50×50×2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水槽黑板加工成型再热浸镀锌或热浸镀锌板冷弯成型,壁厚不少于2.5mm,水槽可代替肩管纵梁。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并经防老化、耐腐蚀处理,现场组装不经焊接工艺。覆盖材料为玻璃或聚碳酸酯板(阳光板),其中屋顶为钢化玻璃或高质量阳光板。配套电动遮阳、自动控温、通风、增湿、自动水肥、电气控制等系统。

  (二)智能温控大棚一补贴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4.6m,肩高不低于3m。主立柱方管不少于80×60×2mm或50×100×2mm,柱距不大于4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纵梁、横梁方管不少于50×50×2mm或60×40×2mm。水槽壁厚不少于1.5mm,水槽可代替肩管。主要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配套湿帘风机或其他调温系统、电动遮阳系统、自动水肥一体化设施。

  (三)智能温控大棚二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 类型一:肩高不低于3.5 m,顶高不低于5 m。立柱圆管不少于114×2.5mm热浸镀锌钢管或外径不少于90×90mm方型水泥柱,柱距不大于6 m。三角屋架上弦梁不少于40 ×40×3mm角钢,下弦梁不少于50 × 50×4mm角钢。檩条不少于100×1.2mm。屋面采用覆盖隔热屋面板或保温膜加遮阳网。配套(以下三选一):四周采用一膜一网覆盖,湿帘或其他降温系统;保温阻燃隔热板,配置制冷机组;墙体阻燃泡沫板,屋顶配置风球。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2. 类型二:肩高不低于3 m,顶高不低于4 m。四周墙裙采用砖体(混凝土)圈梁厚不少于150 mm,高不少于400 mm(含地下100 mm);或拱管底部采用水泥浇筑,外径不小于200 × 200mm。拱杆圆管不少于32×1.5mm热浸镀锌钢管。纵拉杆圆管不少于25×1.4mm热浸镀锌钢管。配套顶部和四周采用一膜两网或两膜两网或两膜一被,卷帘装置,湿帘降温或制冷机组等其他降温系统。以上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全部采用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四)温室大棚一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 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60×40×2mm或50×50×2mm;圆管不少于60×2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5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不少于25×1.5mm。

  2. 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10×11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8mm;圆管不少于47×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32×1.2mm或不少于25×1.4mm。

  两类型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五)温室大棚二补贴建设标准:棚体高度不低于3.5m,肩高不低于2m。立柱方管不少于40×40×2mm,圆管不少于47×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圆管不少于42×2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100×100mm。柱距不大于3m。肩管方管不少于40×40×1.5mm,圆管不少于40×1.5mm。拱管圆管不少于25×1.2mm,其中棚宽跨度6 m的不少于22×1.2mm。主要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组装配件中的焊接件先经焊接并经防腐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

  (六)温室大棚三补贴建设标准分两类型:

  1. 类型一:棚体高度不低于3m,肩高不低于2m。立柱圆管不少于47×1.8mm;水泥立柱外径不少于90×90mm。立柱间距不大于3m。纵梁圆管不少于40×1.8mm。拱管圆管不少于20×1.2mm。主体骨架与地面接触的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直接焊接的焊点必须满焊且做防锈处理。现场组装采用螺栓或M5自攻螺栓紧固。水槽可代替肩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它节水灌溉方式。

  2. 类型二:棚体高度不低于2.5m,棚宽一般6-9m。棚宽7m以下的拱管不少于25×1.2mm;棚宽大于7m的拱管不少于32×1.2mm。顶纵向拉杆不少于20×1.2mm。拱管间距不大于1.2m。棚头棚尾两侧各一根不少于25×1.2mm斜拉撑。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管。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它节水灌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第九条  各类温室大棚的省级补贴标准为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第十条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上报年度建设项目及资金需求,经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提前预拨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预拨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预拨。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部门受理实施主体的申请,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核实和立项工作,并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实施主体已建符合条件温室大棚也可直接申请验收,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已批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或结余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实施主体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核实,作为验收与调剂拨付依据,同时上报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建成后,应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验收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中遇到的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建设标准不同,综合棚型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单位造价,由县级验收组认定,无法判定的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厅组织省级专家评审并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各地不得擅自增加验收办法规定以外的条件、要求,不得转嫁、增加实施主体的负担。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补贴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主体建设进度,加快验收与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当年省级预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省农业厅、财政厅将于12月初对当年省级预拨资金进行回收、调剂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115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闽农种植〔2014〕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

  2.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报告

  3.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表

  4.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申报备案表

  附件1

  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验收办法

  根据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修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的,或单位造价、安全性、先进性达到相应标准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以下简称温室大棚)。

  二、验收内容

  温室大棚补贴建设标准所规定的主体规格、主材材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等内容。补贴建设标准规定以外的内容不做为验收要求和补贴资金拨付依据。

  三、验收方法

  1.材质与壁厚确认。材料壁厚与材质是否为热浸镀锌确认由实施主体负责提供生产厂家的质检证明,或供货单位的证明,或实施主体提供的证明,做为验收附件。验收组不进行热浸镀锌材质确认和壁厚测量。

  2.主材外径测量。采用游标卡尺对被抽检大棚的立柱、肩管、拱管等外径进行测量,每个被测项目随机测量2点,每点测量2次,取平均值。用皮尺随机测量3道立柱间距,测量2处,各测量2次,取平均值。结果允许偏差为±5%。

  3.面积与高度测量。经营主体在施工规划图(或现场示意图)上,标明每栋温室大棚的序号、代表性位置经纬度。温室大棚以投影面积为补贴实际面积。验收组对所有申请验收的温室大棚用皮尺或卷尺人工或其它高精确度的仪器进行逐棚100%测量。温室大棚四角立柱之间为长度、宽度,对边各测量2次,取平均值。地面离肩管最高处为肩高,测量2处,取平均值。地面离拱管最高处为顶高,测量2处,取平均值。结果允许偏差为±5%。

  4.主要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时现场查对补贴建设标准提出的主要配套设施设备项目是否配齐。

  四、验收程序

  1.申请。经营实施主体温室大棚项目建成后,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单个实施主体同时建有不同温室大棚类型的,可一并申请验收。

  2.验收。县级农业部门接到经营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组成验收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组由三名及以上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实地查看,现场测量,查看材质证明、业主证照等资料,并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建设造价、财务状况等可不作为验收要求。

  3.结果。符合省定补贴建设标准要求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验收报告(见附件),并附上附件(包括材料壁厚与材质确认证明、现场平面图与经纬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实施主体卡号或银行账号等)。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及时向实施主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实施主体整改到位后,提出第二次验收申请。对经第二次验收后仍然不合格的,不再组织验收。

  允许实施主体建设多样化温室大棚。对建造类型与省定补贴建造标准不同的,综合安全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单位造价,由县级验收组认定;对在验收中补贴建设标准等不容易判定的重大问题,由县级农业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省农业厅组织开展省级评审,并予以书面函复,作为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不得因棚型不同而拒验。

  4.变更。对已预拨资金的项目需要变更,由县级农业部门核查、函复,同时上报省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5.公示与拨付。县级农业部门将验收合格的补贴项目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和公示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实施主体。发票可不作为拨付资金凭证要求。

  6.存档。县级农业部门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存档,包括项目申请书、转报文件、资金预拨文件、变更、验收报告及附件、公示、拨付、整改通知等材料及必要相片。

  7.监管。验收组织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追究验收人员、组织验收单位责任,收回补贴资金。省市适时组织抽查。

  附件2

  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报告

  (参考格式)

  ***县农业局于*年*月*日组织**单位**共*人,组成验收组,邀请**参加,对**实施主体在**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进行验收,验收组通过对照现场示意图,实地查看,现场逐棚测量,查看材质证明、业主证照等资料,经对照省定补贴建设标准,并经仔细翔实汇总、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一、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建设地点、申请类型、申请面积、业主申验自报建设面积、类型及补贴标准等情况)。

  二、验收情况(实际建设地点、测量方法、测量面积、配套设施设备、判定补贴类型与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情况,验收过程、验收结论或整改补充意见等)。填写验收表(附表)。

  三、其他情况。

  四、附件清单

  验收组长签字:

  附件3

  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验收表

  实施主体

  建设地点

  温室大棚类型

  申请面积

  建设内容

  顶高(m)

  肩高(m)

  立柱间距(m)

  立柱外径(mm)

  肩管外径(mm)

  拱管外径(mm)

  主要配套设施配备

  实测面积(m2)

  补贴标准

  (元/平方米

  补贴资金

  (万元)

  验收组意见:(对总体情况及验收结果判定等提出具体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验收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部门意见

  (局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组及其他参加人员名单 :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备注

  备注:此表为通用表,内容可根据类型作适当调整。

  附件4

  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贴项目

  申报备案表

  (格式)

  经营实施主体:

  联系人、电话:

  所在县农业部门:

  联系人、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1月制

  申报经营实施主体

  法人代表或户主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万元)

  成立时间

  法人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具体建设地点(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经纬度

  开户行及帐号、卡号

  土地规模(亩)

  总投资(万元)

  已建大棚规模(亩)

  种植作物

  新建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

  申请补贴温室大棚类型

  申请补贴面积(亩)

  申请补贴标准(元/亩)

  申请补贴总额(万元)

  一、项目申报经营主体简介

  (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土地承包流转面积、拟种植作物、申请前已建设大棚情况等)

  二、拟实施建造情况

  (对照省定建设标准,说明建造温室大棚类型,主体规格、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建造方式等情况。)

  三、与农民利益联结情况

  (仅限龙头企业填写。说明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方式等情况。)

  申报经营主体

  申报经营实施主体对申报项目真实性负责。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农业部门

  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清单

  1、土地承包流转相关材料复印件;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或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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