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政〔2016〕64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的要求,制定了《福建省农业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3月28日
福建省农业厅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精神,探索创新农业行政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农业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下同)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检查对象为市场主体的,要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农业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分年度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责任主体:厅政策与法规处(负责制定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进度安排:2016年3月底前确定并发布首批省级农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根据随机抽查工作需要和不同监督检查对象,分类逐项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一是行政许可事后监管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审批单位负责建立;二是实行属地管理检查项目,省、市、县(区)农业部门分级建立并管理市场主体名录库,设区市级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县级市场主体名录库汇总形成,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由设区市级市场主体名录库汇总形成。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建立相关随机抽查事项省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主体: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市、县(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5月底前完成首批省级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建设。
2.建立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分级建立,省级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按照随机抽查事项各自建立,并送厅政策与法规处备案;市、县(区)农业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建立本级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责任主体: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市、县(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2016年5月底前完成首批省级随机抽查事项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
3.随机抽取方式
省级开展“双随机”抽查,应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一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先随机抽取要检查的设区市,在抽到的设区市内随机抽取县(市、区),再从抽到的县(市、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二是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省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省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设区市及县(市、区)农业部门“双随机”抽查方式可参照执行。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为确保随机抽取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时,应邀请厅政法处、效能办等单位人员到场监督,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摇号过程。鼓励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摇号过程的工作机制。
责任主体: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市、县(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责任主体: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市、县(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责任主体: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市、县(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五)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责任主体: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市、县(区)农业部门。
进度安排: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厅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处室(单位)和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制定细化方案。列入今年随机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单位)要细化随机抽查事项工作方案,并与农业部各有关司局已制定的实施方案相衔接,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监督检查事项尚未推广随机抽查方式的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研究,尽早谋划,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参照省厅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积极推动随机抽查工作。
(三)加强培训督查。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加大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厅政法处、效能办等单位要对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附:2016年福建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 目名 称
抽查主体
实 施单 位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 查对 象
抽查方式
1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种子管理总站
1.《种子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
随机抽查
2
食用菌母种、原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食用菌母种、原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食用菌母种、原种生产经营企业
随机抽查
3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畜牧总站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省级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省级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