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重点〔2016〕24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重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重点办,省有关部门,央属和省属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省重点办《关于印发建立规范省重点项目淘汰退出和参照增补机制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4〕617号),4月、8月将分两次开展增补2016年度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增列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2016年省重点项目申报标准(见附件1),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如已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已经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已落实或已批规划选址意见书)且今年内能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不予列入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
二、申报单位
1.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汇总审核申报辖区内县(市、区)的备选项目(独立设置重点办的设区市由市发改委与市重点办联合申报);不直接受理县(市、区)政府、发改局或项目单位申报。
2.在闽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省属项目,分别由央企在闽省级公司(分公司)、省属项目主管单位汇总审核申报;在闽未设立省级公司(分公司)的央企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申报。
三、申报时间
第一批增补申报时间截止至4月29日,第二批增补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具体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与申请理由,并填写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请提供已取得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等文件复印件。
3.请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至省重点办邮箱:fgwzdb@fujian.gov.cn。
联系人:陈可祖,电话:0591-87063536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