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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范围确认
(一)主管国税机关将向试点纳税人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试点纳税人应积极配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二)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并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自2016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发票申领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税控设备
需要使用税控设备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经备案后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五、税收优惠
(一)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二)试点实施后,可以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于2016年4月28日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纳税申报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营业税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5月份之后的增值税。
(二)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6年核定执行的营业额作为不含税销售额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兼营2016年5月1日前已属国税机关管征的应税项目的,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申请按月申报。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但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七、其它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办税服务厅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备案管理和发票领取、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