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0    浏览次数: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顺利开展,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决定对从地税局转至国税局的本次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简化程序如下:

  一、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已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继续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二、本次营改增纳税人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但已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国税局自动继续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以上纳税人均不需要再到国税办税大厅办理银税协议。

  三、以下情形的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办税大厅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一)既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也没有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二)纳税人认为需变更与地税局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特此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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