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计〔2016〕66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本厅有关处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及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变更及调整审批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变更或调整涉及资金占总投资20%(含20%)以下,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省属科研院校所辖单位的调整变更由所属主管单位审批。项目变更或调整批复文件报省农业厅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转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变更或调整涉及资金占总投资20%以上,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文报省农业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征求省农发办意见后,由省农业厅审批。省属科研院校所参照执行。项目变更或调整应在原批复建设期限内完成。
二、下放项目验收权限。由设区市农业局组织开展验收,同级财政局配合参与,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厅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凡已完成县级验收,未进行省级验收(含省级验收未通过)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由设区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同级财政局配合参与。由省属科研院校验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厅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各项目地农业部门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督促加快项目执行进度;要强化事前审查和事中督查,凡审计核查、群众实名举报、常规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立即暂停项目执行并开展核查,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同时,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省属科研院校参照执行。
四、强化部门工作配合。项目管理权下放后,各项目地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明确并细化双方责任,合力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项目有效运行。
项目管理权下放后,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农业厅计财处及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联系。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