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明传【2016】55号
有关市、县农业局: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计[2016]30号)。现就做好我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年度及对象
对示范区2015年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全省9个县级示范区均要进行监测评价。漳州市以设区市整市创建,除了市本级要进行评价外,所辖的各农业县(市、区)也要同步进行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
为确保评价工作延续性,2015年度监测评价仍依据《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从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大方面24项指标对示范区建设水平及发展速度进行监测评价。
三、评价程序
按《评价办法》规定的“示范区政府组织采集数据、编制自评价报告,省级农业部门审核认定”的流程组织开展监测评价。9个县级示范区监测评价情况直接提交省级审核,漳州市要对所辖的各农业县(市、区)监测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省级审核。自评价报告应包括发展建设现状、发展差距、发展思路及对策打算等内容。各示范区在做好2015年监测评价的同时,要注重收集有关数据资料,查找不足并改进,着手准备2016年监测评价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科学采集数据。各示范区应按照《评价办法》科学采集数据,认真比对数据年际间变化,对数据的异常波动要做出专门说明,不得随意改动。省农业厅将对示范区评价数据与统计年鉴、行业统计资料等进行逐一比对审核,确保各项数据来源可靠、真实有效。
(二)按时报送。各县级示范区农业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自评价报告、评价数据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厅(一式2份);漳州市要将审核通过的所辖各县(市、区)自评价报告连同市本级自评价报告一并报送省农业厅(一式2份)。所有示范区(漳州市包括所辖各县)均须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同步填报监测评价情况。
联 系 人:省农业厅产业推进处 阮妙鸿
联系电话:0591-8766972
电子信箱:rmh2013@fjagri.gov.cn。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