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经管〔2016〕156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2016年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定标准、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闽农经管〔2014〕391号)执行,参与2016年“千人带千社(场)”活动的家庭农场优先参评。林业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书。
二、评选程序
(一)申报的家庭农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出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林业和海洋渔业)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择优筛选,在《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盖章,经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林业和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盖章,于8月20日前联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逾期视同放弃。
(三)省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标准的,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会同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示范场侯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公布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县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1份、省农业厅2份),并提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电子文档。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申报筛选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省级示范场资格。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