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9    浏览次数:2

  闽财农指〔2016〕104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持续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下达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5000万元,款列“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科目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切块

  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其中下达仙游、福安、安溪、建瓯、尤溪5个县(市)各600万元计3000万元;漳州市(不含漳浦县)2000万元,由漳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具体安排到县。

  二、扶持方向

  根据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关于扎实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率先农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5]15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农办财[2015]25号)精神,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示范区要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大力打造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和促进建设项目向园区核心区集聚,推动产业集中区发展,提升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水平。

  三、补助对象

  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建设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农业项目,鼓励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现代农业设施设备。温室温控大棚、智能化育苗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无土(含基质)栽培设施、微喷灌系统、农业物联网系统;食用菌瓶(包)自动化生产线;畜禽自动化饲养系统、自动清粪设施、自动化环境控制设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

  (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贮藏与加工;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配套设施建设。

  (三)农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农产品展示、品牌培育等。

  (四)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核心区生产基地内的灌溉渠道、排水沟、机耕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该类投资的补助额不超过下达该市、县省级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五、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要达到150万元以上,每个建设项目省级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3,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六、项目程序

  1.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同时,要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办法(试行)》(闽农计[2014]259号),做好项目验收。

  2.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当地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信息网络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4.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该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额。

  七、其他

  1.各示范区要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编制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年度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

  2.尚未落实的2016年之前项目资金或需变更的项目资金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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