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9号),现将2016年和2017年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条件
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和纳税记录健全,能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其中,申请互联网创业孵化补助项目的企业,登记时间不超过四年(以申报时间确定)。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福建省互联网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以及物联网、大数据、VR(虚拟现实)等新兴业态的创业孵化项目。
(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符合《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有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企业和社会等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基础平台和行业应用平台,以及物联网研发、设计接入、应用安全、检验检测等领域技术创新和公共支撑平台。
(三)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2015年(或申报之日起的上一年度,下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收入达到首超奖励规模。
三、申报时间
申请支持年度为2016年的,申报截止8月10日。
申请支持年度为2017年的,申报截止11月20日。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具体见附件;相关材料需刻录成光盘,将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其中:
1.纸质材料需提供目录、标明页码,按顺序装订(A4纸、简装)成册,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材料等也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一式3份(附相同内容光盘一张)。
2.财务事项应选择入选福建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审核。
3.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以及关联企业等形式重复申报项目。
2.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支持。2015年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提供本次申报项目与已获支持项目不属于相同或者拆分项目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情况属实的承诺函。
3.对于发现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通报,记入省信用信息系统失信“黑名单”,且三年内取消申报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将纸质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除厦门外)、平潭综合实验区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企业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并按要求填报好《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同时按申请支持的年度2016年、2017年,分别于8月20日、12月5日前联合行文送达省发改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3份(附相同内容光盘一张)作为附件同时送达。
(三)报送地址
省发改委:福州市湖东路78号省发改委724室
联 系 人:刘云城 电话:0591—87063557
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财政大厦9楼经济建设处
联 系 人:何代斌 电话:0591—87097783
相关通知和所需申报格式等请登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www.fjdpc.gov.cn)下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