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6    浏览次数:6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2008年认定并于2011年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6年有效期已过,2014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 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为加大认定工作力度,更好地为企业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工作采取日常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将高企申报推荐工作作为日常性工作,常年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及时做好材料审查和推荐上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于3月3日至10月10日工作日期间日常受理各地方推荐的申报材料,分批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填报前须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最新企业版使用手册,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上传图片必须清晰),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专利证书、备案证明等),年度审计报告主表部分扫描件,专项审计报告扫描件,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扫描件。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

  (五)地方推荐。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科〔2013〕208号)要求,全力配合,各司其责,及时、有效地做好材料审查推荐工作。

  (六)汇总上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审查后,分别出具审查情况表(见附件8)。科技部门负责将企业申报材料、各部门审查情况表汇总后,以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名义出具推荐文件,并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见附件11),推荐文件和三表加盖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公章。科技部门负责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标注正、副本,各部门审查情况表装入申报材料),推荐文件一式三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有关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报送材料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18室。其余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各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2422房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文件应同时抄送所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申报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其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前三年起至申报日前获得。若企业申报截止日前未取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的,须提供授权通知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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