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在新常态下对我省(不含厦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促进作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截至2015年底,全省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核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共有102家,其中国家级30家(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7家、高新区7家、台商投资区6家、海关特殊监管区7家、旅游度假区2家)、省级72家(包括经济开发区42家、高新区1家、工业园区29家)。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已培育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较高的产业集群,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省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做出了突出贡献。2014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也相继出台文件,指导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培育税收来源,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经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支持主体。奖励资金的支持主体是市县财政部门,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本地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创新提升相关工作。
2.申报程序。申报奖励由开发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财政局初审后,按急重轻缓的原则推荐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市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结合年初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择优予以支持。
3.资金分配。奖励资金根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税收收入、实际利用内外资、工业产值等指标以及当地支持开发区建设情况,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