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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省森林植被特别是公益生态林的保护,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对福建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本级使用比例的批复》(财税〔2016〕61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调整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省市县分成比例。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收费,按照省领导批示,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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