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门第32号令的通知 京质监产监函〔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02-19    浏览次数:5

各区局、稽查总队: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八部门第32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区局及时将国家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要求告知辖区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指导并监督相关企业在设计、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采用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材料、技术和工艺,制作或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按要求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等信息,努力防控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对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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