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

发布日期:2015-04-2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教育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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