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知管〔2016〕22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
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计〔2015〕39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度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福建省区域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申报企业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专利,且单项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50万元以上的向省科技厅申请);
3.申报企业与所转让或许可专利技术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不属于隶属或关联企业,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4.申报企业所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技术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已经或正在福建省境内落地实施转化;
5.申报企业应是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期间,与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且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6.同一项交易,企业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不能再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填写《2016年度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工商登记章程;
2.企业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报告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4.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银行支付账单;
5.企业购买的专利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不含计划单列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审查后退回。
三、 申报事项
1.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2.各推荐单位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逐级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2016年度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技术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相关电子件要求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3.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按需要进行抽查,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当年专项经费额度内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四、 补助方式
企业购买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的补助额度为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0%,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请各推荐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2日
联 系人:专利管理处 闫宏宇 陈晓晶
联系电话:0591-87819279 8781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