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6-08-09    浏览次数:1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以及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要求,为规范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编制了《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目的

  为规范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先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排污收费试点,并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后,择机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二、制定《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作用

  (一)根据国家授权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VOCs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按三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按四倍征收排污费。

  (二)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制定《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结合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的实际,更符合我省环保事业发展的要求。同时,加强了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资金的管理,时各级在挥发性有机物的征缴监管上有了明确的依据。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