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3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免税资格: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下同)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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